一个地方的招投标是否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是当地营商环境的重要“晴雨表”。自2008年起实施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在今年5月经过全新修订,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规新闻发布会,新重庆-重庆晨报记者从会上获悉,首次出现在新规中的异常低价警戒线与全流程数字化监管等成为“亮点”,而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新规结合重庆实际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情形。
招标投标市场存在多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方法使用不规范,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谢建军在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时说,修订《条例》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靶向施策,切实解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强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谢建军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修订《条例》是推动我市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电子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人工智能技术、远程异地评标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应用于招标投标领域,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相关制度迭代优化。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了条例的重点亮点,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她说,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鼓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同时,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等方式,强化对投标文件内容相似度异常、投标保证金资金流向异常、合同履约滞后等信息监测预警。同时加大标后监管,规范合同变更行为。
新规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情形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市场中的突出“顽疾”,深受社会各界诟病。李媛说,条例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并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实际,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十八种情形。

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四)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六)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李媛介绍,新规针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如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市场 新规进行明确除了“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也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的“重中之重”。新规为了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条例对评标方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行选择。针对采取综合评估法的,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
新规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李媛说,新规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制度闭环管理,一是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二是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三是规定投标人未提供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四是规定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对此作出说明的,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副局长(兼)凌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低价中标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低价中标极易损害招标投标双方利益,有些地方还出现“边干边加价”等乱象,形成恶性循环。异常低价警戒线有多种表述方式,近年来,国内多地和我市部分区县对防范低价中标进行了探索并有成功的经验。
凌健说,为推动新规落地见效,今年我市将优先出台三项关键制度:一是《评标方法实施办法》。围绕评标方法选择、评标要素设定、异常低价警戒线设置等关键环节,让评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二是《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核心是推行评标专家“聘期制”和“终身负责制”,压实专家责任,建立覆盖专家选拔、聘任、培训、评价、考核、退出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三是更新《招标文件范本》。全面梳理修订现有十余个范本,剔除与《新条例》冲突、与改革精神不符的内容。
新规积极对接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范行业发展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冉进红介绍条例的立法过程时说,我市于2021年启动修订招标投标条例立法工作。市委对招标投标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将修订招标投标条例列为2024年需市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起草组全面梳理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针对我市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赴北京、上海、南京、合肥等省市实地调研,我市多次召开市级部门、专家学者、市场主体征求意见座谈会,并赴巴南、永川、壁山、梁平、城口、彭水等区县开展实地调研,在万州区、黔江区、江津区召开片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市级相关部门多次就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向国家发改委汇报沟通。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也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题请示。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修订《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系统整治行业乱象,形成全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持续优化重庆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法治动力。
新重庆-重庆晨报记者 陈军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