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地方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3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该条例出台背景及立法特点等,作为我市首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已于去年11月28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邦平介绍,截至2025年12月,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466家,注册资本1924.28亿元,资产总额3139.7亿元,有力支持了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表示,《条例》共7章51条,内容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条例》基于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管理权限的划分,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此外,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将“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兜底性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同时,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变更审批、备案事项和业务终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构建起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李媛说,《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如未经批准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未经批准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相同或者类似字样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行为,即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以及其他资产,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同时,条例明确报告义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等文件资料;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立案侦查、接受监察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李媛说,《条例》还用专章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作了规定,如加强金融组织体系培育,规定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
市地方金融局副局长陈智表示,《条例》是推动建设西部金融中心、促进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将以实施深化《条例》为契机,迭代实施“智融惠畅”工程,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新突破。如全面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持续开展绿色金融等相关改革工作,加快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领域标志性改革成果;在金融高水平开放方面,细化落实“通道金融21条”,一体推进通道金融、中新金融、渝港金融、自贸金融开放,强化金融服务大通道、大物流、大产业、大市场能力。
上游财经-重庆晨报记者 陈军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