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关注 | 预售门槛提高,有序推行现房销售 三部门出台新规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
08-31 08:00 记者 杨新宇

8月30日,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完善预售管理、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强化政策协同三个维度,进一步筑牢购房人权益保障防线。

新规进一步收紧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要求。按照《通知》,今后实行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建筑应当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条件。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全部购房资金,须全额纳入资金监管账户,待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达到交付条件,方可解除资金监管。如果开发企业违约无法按期交房,购房人可依据合同解除购房合同,房企需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针对存量项目,政策设置过渡安排:《通知》施行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预售条件、资金监管继续沿用原有政策执行,同时要求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资金使用,严守资金安全底线。

本次改革一大亮点,是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购房“所见即所得”,从源头减少交付纠纷、防范交付风险。政策区分项目节点实行差异化安排,通知施行后,新出让土地、已出让土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采取现房销售;已经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则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现房销售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完成竣工验收后,要将销售方案、交付相关证明报送住建部门备案,房屋不能存在抵押、查封等交易限制,确保权属清晰。新规还首次提出现房销售定金制,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房企可签订定金合同收取少量定金,定金同样纳入监管账户管理,出现违约情形须依法返还定金并承担责任,各地将配套出台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为保障销售制度改革落地,《通知》同步明确土地、金融、建设、登记一系列配套协同举措。土地供应层面,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给规模,可带规划方案出让土地,企业购地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相关信息要在土地出让公告对外公示。

融资方面推行项目主办银行制度,一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单独或者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服务,同时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多元渠道融资,市场化保障现房、预售两类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贷款投放节奏匹配项目建设周期。

开发建设上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制,压实工程质量各方责任,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引导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同时大力推进“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原则上完成房屋首次登记,打通网签、登记、抵押办理各环节,让购房者收房同时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据了解,后续各省市将加强对地市县工作指导,各地方将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解读,推动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

上游财经重庆晨报记者 杨新宇

编辑 杜勇
校对 罗文宇
主编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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